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768号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官坑村。法定代表人吴晓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亮,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景祥路15号。法定代表人牛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纪俊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郝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