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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235号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传文、马俊珍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传文,马俊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江传文。被执行人马俊珍,与被执行人江传文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2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2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