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江传文。被执行人马俊珍,与被执行人江传文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2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2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