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326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被告欧学松。被告莫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学松、莫永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易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