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675号原告上海格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昆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昆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格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2.70元,减半收取计591.35元,财产保全费5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