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152号原告王海霞,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王明峰,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王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海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