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270号原告李军,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纳鹏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纳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纳鹏军联系不到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王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