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535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罗某,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邓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健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邓某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于2008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其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日渐减少。被告自2014年12月起就没有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这种状况持续至今。
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已将证据副本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到庭提出质证意见,也无提供反驳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审查表是由婚姻登记部门核发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至今未生育儿女。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尤其是被告莫名切断与原告的联系多时,双方实质上形同分居,长此以往,这难免会伤害夫妻感情。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维系,但目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若任由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只会加重当事人的精神创伤。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仍不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和好。本院确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范楚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