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559号原告史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东阿宾馆家属楼。被告韩某某,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东阿宾馆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和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权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