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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559号

文书上网史宏芳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559号原告史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东阿宾馆家属楼。被告韩某某,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东阿宾馆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和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权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