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春,农民。申请执行人肖义,农民。被执行人李望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春、肖义与被执行人李望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望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卫春、肖义与被执行人李望林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严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