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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民初128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冀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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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2民初128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业。被告冀某,女,汉族,无业。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冀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诉称,2013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2014年正月两人举办了结婚典礼,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郝某博,近两年来,由于两人性格不和,脾性各异,双方无共同语言,感情日趋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孩子郝某博随被告生活并予以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郝某某,男,汉族,住址大同市新荣区某某镇某某村人。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持证人郝某某,郝某某与冀某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140212-2014-*****。

被告冀某辩称,一、同意离婚,与原告2016年3月份分居到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二、婚生子郝某博由被告抚养,因为孩子尚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为合适,同时,被告没有工作,原告为大车司机,每月收入好几千元,故要求原告每月支付2400元抚养费。

三、婚姻期间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冀某从2016年3月12日起,向邓某某租房一套,租期一年,租房费每月550元,共计6600元。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持证人冀某,郝某某与冀某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140212-201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冀某,女,汉族,大同市城区某某里前街*楼*单元*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14年3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13日生育一子郝某博。原、被告同意离婚。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婚生长子郝某博随谁一起生活并抚养,抚养费是多少?2、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如何分担?原、被告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现具体分析确认如下:针对本案第一争议焦点即婚生长子郝某博随谁生活由谁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号证据,欲证明原告身份;提供2号证据,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了2、3号证据,欲证明被告身份及与原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愿出6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孩子尚在哺乳期,600元不够,且原告是大车司机,每月收入在6000元-7000元间,故让原告支付2400元抚养费给孩子。本院审查后认为,孩子未满两周岁,考虑到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元的抚养费。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共同债务3万元应如何分担?被告向法庭提供了1号证据,欲证明从3月份开始,在外面租房的情况。同时诉称,为了日常母子生活支出,向亲戚借款3万元,原告不认可,认为分居时原告曾给被告4.5万元,被告根本不需要借钱,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分居4个多月,原告没有给过被告和孩子任何费用,虽被告辩称向亲戚借款3万元来维持分居后母子生活,但考虑到租房、生活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随一方生活,并不影响另一方为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冀某离婚。婚生子郝某博随母亲冀某生活,原告郝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冀某母子生活费(2016年3月份至2016年7月份)5000元。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段小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