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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39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与曹笑花、曹信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曹笑花,曹信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庄北路2号邮政大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389961。代表人黄晓健,行长。被执行人曹笑花,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信威,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曹笑花、曹信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曹笑花、曹信威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曹笑花、曹信威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曹笑花、曹信威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曹笑花、曹信威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