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576号
原告:何学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华旗公馆*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何生虎,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汉武,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赵寺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军,男,1990年3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赵寺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彦贵,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苋麻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学军诉被告马汉武、马军、马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宁0402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马汉武名下所有权证号为0052604的房产予以冻结。因被告外出,本院对该裁定书依法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黑学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