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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1145号

松阳县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吴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阳县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吴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1145号

原告:松阳县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青蒙业委会),住所地:松阳县青蒙花苑小区,机构信用代码证:Q9933112400050200Q。

负责人:潘俊,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潇晴,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升连。

被告:吴春晓,居民。

原告青蒙业委会与被告吴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潇晴、李升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晓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青蒙小区北区61号房产的业主,住宅建筑面积383.95平方米。2006年9月5日,青蒙小区开发商松阳县旧城改造发展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接管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2006年9月5日至小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关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按各业主房产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计算。2012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撤走。2013年1月1日,开发商与松阳县国润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接管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关于物业费的标准仍按先前标准执行。2013年8月3日,青蒙业委会成立。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决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本小区物业自主管理,根据《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不变,维持按各业主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执行。被告至今未缴纳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9214.80元及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9214.8元及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其中,2014年度的4607.4元的物业费滞纳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2015年度的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吴春晓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青蒙业委会成立。2014年该小区物业实行自主管理,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不变,维持按各业主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执行,费用按年度收取,且根据《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公约》的规定,业主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每天加收应缴纳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告吴春晓2009年11月13日从松阳旧城改造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青蒙花苑小区的北区61号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383.944平方米。2010年,该房产交付给被告吴春晓。自2014年,被告吴春晓经原告催讨,至今未缴纳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现原告提出上述诉求。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业主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函、业主领物单、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未作任何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青蒙业委会制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享有接受物业服务权利的同时,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有义务按时向青蒙业委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经原告青蒙业委会催讨,被告至今仍未缴纳2014年、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经构成违约;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青蒙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用9214.6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其中,2014年度物业费用滞纳金以4607.3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5年度物业费用滞纳金以4607.3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春晓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米超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朱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