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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657号

张培君与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培君,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657号

原告:张培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被告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顾洪良。

原告张培君诉被告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培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培君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