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657号
原告:张培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被告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顾洪良。
原告张培君诉被告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培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培君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