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联营玉米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石永河,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联营玉米合作社申请执行石永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149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联营玉米合作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49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