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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68号

杨宝明与李子迎、林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明,李子迎,林艳荣,张春林,栾金旗,王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68号原告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李子迎,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林艳荣,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春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栾金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思海,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明与被告李子迎、林艳荣、张春林、栾金旗、王思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