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735号原告长沙神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迎春,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红,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赵亚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神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方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