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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016号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艳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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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0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被执行人黄艳平,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南计生征决字(狮山)〔2015〕第D0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艳平的银行存款、收入8139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函  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