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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223号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行与邓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邓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23号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14栋2单元1-1。负责人段成林。被告邓寿林,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在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邓寿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