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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82号

郭英春与程团、于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英春,程团,于存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82号

原告:郭英春,女,195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程团,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于存,女,194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原告郭英春与被告程团、于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豫0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首页标题中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庭的“庭”字补正为“院”,第二页第二行中的“伤残赔偿金19535”之后补添“元”字。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

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