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82号
原告:郭英春,女,195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程团,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于存,女,194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原告郭英春与被告程团、于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豫0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首页标题中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庭的“庭”字补正为“院”,第二页第二行中的“伤残赔偿金19535”之后补添“元”字。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
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