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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834号

原告任凡凡与被告杨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凡凡,杨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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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34号原告任凡凡,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杨耀东,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任凡凡诉被告杨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凡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锦涛���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