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34号原告任凡凡,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杨耀东,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任凡凡诉被告杨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凡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锦涛���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