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68号原告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李子迎,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林艳荣,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春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栾金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思海,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明与被告李子迎、林艳荣、张春林、栾金旗、王思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