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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781号

申振伟与刘淑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振伟,刘淑贤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81号原告申振伟被告刘淑贤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振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马宏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