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81号原告申振伟被告刘淑贤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振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马宏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楠 关注公众号“”
申振伟与刘淑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81号原告申振伟被告刘淑贤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振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申振伟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马宏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