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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解字第1699号

连冬亮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大城项目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冬亮,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大城项目部,王成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解字第1699号原告连冬亮,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大城项目部。负责人高丛,项目部经理。地址沧州恒大城。被告王成林,男,1970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运民保字第16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连洪恩名下位于沧州市津德路北二建公司住宅楼-中-302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 珊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笑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