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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有泉、刘运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山信用社,何有泉,刘运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梁伟雄,主任。被执行人何有泉,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运陆,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对该案于2016年7月29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有泉名下位于连平县元善镇红星七街3号,产权证号为下列号码的8套房产:1、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101号;2、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702号;3、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801号;4、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802号;5、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201号;6、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202号;7、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302号;8、粤房地权证连平县字第2300******号402号。查封被执行人何有泉名下位于连平县元善镇西新村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05****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