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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805号

李卓明与文广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卓明,文广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805号

原告:李卓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广常,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明诉被告文广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卓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延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人民陪审员  何 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绮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