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805号
原告:李卓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广常,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明诉被告文广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卓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延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人民陪审员 何 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绮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