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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854号

陆某某与王某某、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4854号原告陆某某,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谈某某,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朱家角西井街XXX弄XXX号。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6月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金婷为本案被告,2016年6月30日原告撤回对金婷的起诉。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维亮、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9,000元;

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丈夫、被告谈某某的生父谈荣元系好朋友,谈荣元已于2014年11月15日病故。谈荣元生前曾多次向原告借款,计25,000元,至2014年2月15日之前,谈荣元以现金及货物抵债的方式归还了原告借款121,000元,尚余借款129,000元。两被告同为谈荣元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谈荣元生前的债务也应由两被告承担。因两被告拒绝归还,故诉诸本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没有继承被继承人谈荣元的任何遗产,且以上借款也是谈荣元婚前的个人债务,其对上述借款也不知情。故不同意归还。被告谈某某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丈夫、被告谈某某的生父谈荣元(于2014年11月15日病故)系好朋友,2006年11月14日,谈荣元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谈荣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条上并附有谈荣元身份证复印件。2006年12月,谈荣元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谈荣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5月5日,借条上并附有谈荣元身份证复印件。2007年7月17日,谈荣元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谈荣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月底归还。以上合计借款250,000元。之后谈荣元部分以现金,部分以货物抵债的方式,归还了原告借款121,000元,尚余借款129,00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信件、结婚登记资料、货物抵债凭证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王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谈荣元的遗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继承人谈荣元生前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称,对上述借款不知情,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相应的借款事实。综上所述,被继承人谈荣元生前向原告借款未归还,现被继承人谈荣元已死亡,两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谈荣元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谈荣元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但被告王某某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谈荣元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陆某某借款人民币1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