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88、89号
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住所地肇庆市玑东路华英名都C幢48、49、50卡商铺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伟强。
被执行人:罗伟强,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罗伟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罗伟强向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内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赔偿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4000元;
三、罗伟强对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向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五、向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罗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伟强主动履行本两案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4737.60元,其中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款每案2318.80元,共4637.60元;支付执行费每案50元,共1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海网吧停止侵权行为。被执行人罗伟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4737.60元,其中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款4637.60元,支付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两案的全部义务,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庆光
审 判 员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钱智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灿源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