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6637号

郑义芳与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义芳,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637号

原告:郑义芳。

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义芳与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郑义芳支付了拖欠的1307.5元工资,原告郑义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郑义芳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