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637号
原告:郑义芳。
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义芳与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郑义芳支付了拖欠的1307.5元工资,原告郑义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郑义芳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