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587号原告陈总镇,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雅兰,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江河,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陈总镇与被告林雅兰、陈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总镇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林雅兰、陈江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总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总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总镇负担。
审判员 钟乾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