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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监3号

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牟爱明股东出资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牟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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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监3号原审被告牟爱明,女,汉族,1961年8月13日生,原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云龙,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权太华,总经理。原审被告牟爱明与原审原告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泉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文

代理

审判员  杜有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