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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34号

王延坤、王利翔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延坤,王利翔,闫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34号申请人王延坤,女,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利翔,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闫妍,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王延坤诉被申请人王利翔、闫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利翔、闫妍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延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利翔、闫妍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英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83幢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王燕飞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1幢1××3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