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3547号

夏爱国、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爱国,叶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夏爱国,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光荣,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夏爱国与被执行人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光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因另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因另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光荣进行布控并采取拘留措施。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