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0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东,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会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网吧内,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将其在**号机位充电的iPhone616G型手机一部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10元。2016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会东抓获。李会东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25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鉴证意见,收条,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会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会东判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所盗财物价值2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会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李会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汤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祁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