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287号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23224。法定代表人娄提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祝,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被告付飞,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梅晓春
审判员 游 肃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