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385-1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强,居民。被执行人张清文,居民。被执行人于向侠,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晓强与被执行人张清文、于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张清文、于向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晓强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50000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620元,由张清文、于向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于向侠有部分存款已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土地无信息,查询房产被执行人于向侠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汇龙国际花园*-**幢*-***室(所有权证号:商-******)及邳州市运河街道大运河装饰城*幢**-**号房地产二套被本案轮候查封;目前查封的房产正在评估中;本案已执行到位23000元;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
本院认为,因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另案处置,目前正在评估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3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