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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86号

张勇与贡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贡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农民。被执行人贡占良,农民。张勇与贡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贡占良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勇284201元。判决生效后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该案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贡占良的村中二层楼房一处,查明被执行人贡占良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安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