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11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贵勤。
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某某,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