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955号
原告: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力。
委托代理人:罗海源,系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的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能富。
原告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的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上半年向原告订购电源线,尚欠货款51510元未付。被告承诺于2014年9月底前付清余款,但未能按承诺履行,所欠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51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关于订单DT20140613007货款未结联络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源线,尚欠原告货款51510元未付。被告承诺2014年9月前支付,但至今未付。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供3000条电源线,货值51510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出具联络函给原告,确认收到上述电源线及欠原告货款51510元未付的事实。原告因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15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的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51510元及以尚欠款为本金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54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的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温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