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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831号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7976-0。负责人胡豪奇,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马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9893-6。法定代表人苏永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