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277号
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518-9。
法定代表人:章代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箭,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重庆锦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兴秀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