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华升电器板研发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惠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朱华。
原审
被告:唐雪明,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昆山华升电路板研发基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山华升电器板研发基地有限公司上诉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称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昆山华升电器板研发基地有限公司(需方)与被上诉人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方)签订的多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向其住所地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昆山华升电器板研发基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澍
审判员 魏华慧
审判员 秦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