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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刑初405号

刘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1997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濮阳县××乡刘庄村会计,2014年5月至今任本村××委委员。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公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本村村委委员刘某卯、刘某丙、刘某辰预谋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退耕还林实际亩数115.8亩虚报为169亩,冒领国家补贴款8.8万余元,其中用于上交村挖河集资款1.7万余元,刘某甲分得2万余元,刘某卯、刘某丙、刘某辰每人分得1.7万余元,均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所得赃款退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人位香管、刘某辰、刘某丙、刘某卯、刘某巳、刘某午、刘某未、王某乙、赵某丙、刘某申、郑某、刘某酉、李某乙、刘某庚、赵某乙、甘某乙证言,刘某甲任职证明、濮阳县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的说明、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基本信息汇总表、农村信用社借方传票、郎中乡农村信用社刘庄村退耕还林款2008、2009、2012、2013、2014每户补贴详细情况、刘万青、刘某甲、刘某辰、刘某卯等人退耕还林农村信用社详细明细,郎中财税所出具证明,郎中乡刘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刘某午、刘某子、刘某丑、魏某、刘某寅农村信用社活期一本通复印件、农村信用社存单复印件、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扣押财物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款发放的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政府补贴资金8.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任濮阳县郎中乡刘庄村会计。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本村村委委员村委委员刘某卯、刘某丙、刘某辰预谋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退耕还林实际亩数115.8亩虚报为169亩,冒领国家补贴款8.8万余元,其中用于上交村挖河集资款1.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2万余元,刘某卯、刘某丙、刘某辰每人分得1.7万余元,均个人非法占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赃款2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自己伙同刘某丙、刘某辰、刘某卯商量多报退耕还林土地,将多报的退耕还林款几人私分,本村退耕还林林业局丈量了169亩,实际退耕还林亩数是115.8亩,多出了53.2亩,共计88000余元,其中17118元用于村里挖河集资款,剩余的刘某丙、刘某辰、刘某卯每人17000元,自己分20000余元。2、证人刘某辰证言:我们村一共多报了五十亩多点退耕还林地,我们从2003年开始套取的,一共有八万多块钱,开始先分到群众和我们四个村干部账户上,后来都是分到刘某甲自己账户上。都是刘某甲分的。多分到群众账户的钱都是我和刘某丙、刘某甲、刘某卯把他们的补贴本要过来,一起到信用社取出来,用这个钱给群众交了六年的挖河集资款,大概有一万七千多块钱,其余的我们都分了,我们四个每人分了一万七千块左右,一共有七万多块钱。2003年、2004年的钱刘某丙和刘某卯是否参与分钱我记不清了,从一开始他俩都分着钱。每次补贴款到账户上后我们就取出来分了,是刘某甲提出的分这个钱,我分得的钱用于家庭开支了。3、证人刘某丙证言:2003年开始,我们村多报了退耕还林亩数,一共多量了多少亩我不太清楚,都是刘某甲管着,2003年开始的时候我还不是村干部。我们从2003年开始套取的国家资金,一共套取多少我也不清楚,因为我听刘某甲说过他用这个钱给群众交过挖河集资款,我就知道我们四个人每人大概分了有一万七千元左右。多量出的这些地开始先分到群众和我们四个村干部账户上,后来都是分到刘某甲账户上,我和刘某辰、刘某甲、刘某卯把他们的补贴本要过来,一起到信用社取出来。我们四人每人分了一万七千元。2005年,我和刘某卯刚开始当干部,刘某甲说村里有退耕还林补贴款,我们四个商量把钱分了,很详细的情况记不清了。每次补贴款到账户上后我们取出来就分了,是刘某甲提出来要分这个钱,我分到的钱都用于家庭开支了。4、证人刘某卯证言;2003年开始,我们村多报了退耕还林五十亩退耕还林的亩数.2003年到2010年每亩是160元补贴的,2011年开始是按照每亩90元补贴的,大概就是多套取了国家资金八万多元钱。当时林业局丈量的时候我还没有当村干部,具体我不清楚。多出来的这五十多亩地开始先分到群众和我们四个村干部账户上,后来都是分到刘某甲账户上,我和刘某辰、刘某甲把他们的补贴本要过来,一起到信用社取出来。从2010年开始到2015年我们用补贴款给村里交了挖河集资款一万多,剩下的我们几个分了,我、刘某辰、刘某丙每人分了一万七千元,刘某甲分得稍微多一点,分了两万元。我分到的钱都用于家庭开支了.5、证人刘某巳证言:2015年初,支书刘某辰让我当村会计的,老会计刘某甲把我村的公章和三本老户口底册交给我了,其他都没有交接。刘某甲也没有给我交接我们村的外欠账,也没有人给我说冒领了退耕还林款。2015年7月份,我们村把涉及到退耕还林的树卖过一回,卖树款都按当时的人口分给群众了,还有打沙租金3000元经我的手,这3000元用于维修路灯和修水泵了。2003年退耕还林开始。我接任后只给乡里上报过一次我村的退耕还林总亩数,当时刘某甲、刘某辰都在场,总亩数是他们两个说的,具体每家每户多少退耕还林不知道。6、证人刘某午证言:2003年,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我家该有6.3亩林地,还有刘某癸家1.8亩的林地、刘玉东家2.1亩林地、刘某乙奇家1.5亩林地、刘保生家0.3亩和刘喜明家0.6亩这五家共6.3亩的林地补贴也都在我名下,所以我名下有12.6亩的林地。我名下多的都是我村会计刘记栓上报的,反正我没有多得退耕还林补贴,我只得我应该的6.3亩的林补,没有发存折时都是刘记栓给我们分的,我记得有一回刘记栓在我家分过这个林补,发过存折后我可能去信用社取过退耕还林补贴款,取出后我把多出的补贴款都给刘记栓了,都是他分给人家的。7、证人刘某未证言:我家从2003年开始领退耕还林的补贴款,我家是领的两亩地的补贴,我家是六口人,还在马甸沟那儿种了一排树,最后刘某甲给我算了两亩林地。我家领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的种粮补贴存折丢失了,我只知道是按2亩地领的补贴。刘某甲没有取过我补贴本上的钱。8、证人王某乙证言:我从2003年5月份至今在郎中乡刘庄村任计生专干,2014年10月被选举为妇女主任。村里的财政收支是刘记栓管着了,一直都是刘某辰、刘某丙、刘某卯和刘记栓几人知道,没有给我说过财政情况。我不知道我们村多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情,也不知道多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去向,没有人给我说过。9、证人赵某丙证言:从2003年开始领着退耕还林款,具体领着多少人的我不知道,我丈夫刘某子管着。10、证人刘某申证言:我、刘记栓家、刘某丙家、刘某子家和我家我们四家是承包了山东一个队的地,还有刘某丑家也承包着山东的地,他们都承包了多少地我也不清楚,我们这几家都是一块开始承包的,2002或者2003年开始种的树,卖了一万块钱。我记不清了承包山东的地一年多少钱,我记得经常涨价。一开始是五、六十元,后来涨到了每亩一百多点。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我家按照九口人领的钱,每口人三分一共是二亩七分地,我家承包山东的地没有领过退耕还林的补贴款,我不知道我家是否多领过退耕还林的补贴款,都是我媳妇管着。11、证人郑某证言: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当时我家是八口人,按照二亩四地领的补贴,另外我家还有1亩的树木,是按0.5亩的补贴给的我家,共领了2.9亩地的补贴。领了多少以我的种粮补贴本为准,刘某甲没有领过我补贴本上的钱。12、证人刘某酉证言: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当时我家是五口人,另外我家还有0.5亩的树木,领了多少以我的种粮补贴本为准,刘某甲没有领过我补贴本上的钱。13、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家承包过山东的地,有四、五亩地,至2008年不承包为止包了至少有10年。我们家承包的是个边,紧挨着的安头村包着的,我家在哪的地往东还有我村。2003年开始种的树。我记不清承包山东的地一年多少钱,经常涨价,后来涨到了每亩一百多点。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我记得当时我家是四口人,按照一亩二分地领的补贴。我们种山东的地我没有领过退耕换林补贴,也没有听刘某丑说领过,我记不清我家领了多少退耕还林补贴款。14、证人刘某庚证言:我家承包过山东的地,有四、五亩地,至2008年不承包为止包了至少有10年。我记得有刘某申、刘某甲、刘某子、刘某卯也承包了,2003年开始种的树。承包山东的地一年多少钱,经常涨价。一开始好像是五、六十元,后来涨到了每亩一百多点。我家领着退耕还林补贴款,我记得当时我家是四口人,按照一亩二分地领的补贴。我们种山东的地我没有领过补贴,一年领五百块钱,不是刘某甲就是刘某辰给我的,有时候是我媳妇领的,一直到建窑厂都不领了,我们家领的退耕还林款是按照四口人领的,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家领着12.5亩,我只领了四口人地的补贴,还有五百块钱的补贴。15、证人赵某乙证言:我家领着退耕还林的补贴款,按五口人领的,1.5亩领的,另外我家还种着0.6亩的树木,这些有没有领补贴款我不知道。除了我家还有马某、刘某寅、刘发中家种着树,除了补贴本上的钱,村里没有给我发过退耕还林的补贴,刘某甲没有取过我本上的钱。16、证人甘某乙证言:在今年3月29日和4月1日这两天,刘某辰、刘某卯、刘某丙和刘某甲租我的车去过八公桥检察室。他们在车上说他们当了几年的干部给他们村办了很多好事,群众还告他们,很对人,我听到的就这些。17、证人位香管证言:我家分了四口人的林地,每人按3分地分的,我家是按2.5亩领的补贴,当时我家还在山东承包了4亩林地,在养鸡场那块,我不知道是否丈量这块地,但是补贴款是给我了。18、刘某甲任职证明。19、濮阳县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及资金发放情况的说明。20、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基本信息汇总表。21、农村信用社借方传票。22、郎中乡农村信用社刘庄村退耕还林款2008、2009、2012、2013、2014每户补贴详细情况。23、刘某丙、刘某甲、刘某辰、刘某卯等人退耕还林农村信用社详细明细。24、郎中财税所出具证明。25、郎中乡刘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6、刘某午、刘某辛、刘某壬、魏某管、刘某丑农村信用社活期一本通复印件。27、农村信用社存单复印件。28、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29、扣押财物清单显示刘某甲退赃2万元。30、案发经过31、户籍证明。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补贴款8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的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姚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