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25号原审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胡运兴,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靖,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朱献平,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胡运泽,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胡运兴、王靖、朱献平、胡运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