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倪天凤。申请执行人李亚美。申请执行人李亚琴。被执行人缪磊磊。申请执行人倪天凤、李亚美、李亚琴与被执行人缪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由被执行人缪磊磊赔偿申请执行人倪天凤、李亚美、李亚琴的亲属李兴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损失201403元的60%,即120842元,扣除已经赔偿的50000元,还需赔偿人民币708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缪磊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句容监狱。还查明被执行人缪磊磊的配偶张美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将缪磊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1375元和执行费97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认可本院的本次执行过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于 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