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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262号

刘刚、贾桂香与杨丽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刚,贾桂香,杨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262号

原告:刘刚,男。

委托代理人:XXX,男。

原告:贾桂香,女。

委托代理人:XXX,男。

被告:杨丽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贾桂香与被告杨丽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贾桂香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贾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贾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刘刚、贾桂香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