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道艺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让,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殿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玉山,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道艺泡塑有限公司申请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