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3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海泉。
被执行人:孟繁斌。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大川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繁斌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汝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