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630号
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纵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纵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何 敏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