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行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红霞,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悦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
上诉人景红霞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2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原告景红霞向原双流县人民政府(现在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流区政府)递交依法行政申请书,内容为:⒈依法对原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行初字第146号行政判决的行为进行查处;⒉查处该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责任人、具体经办人;⒊对该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⒋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景红霞因认为双流区政府未答复,遂于2015年5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作出[2015]40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406号复议决定),认为双流区政府对景红霞的依法行政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景红霞不服遂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法院撤销406号复议决定并责令成都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景红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作出406号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景红霞向双流区政府反映的问题属于内部监督的行为。内部监督的结果最终体现于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处理。成都市政府认为景红霞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都市政府收到景红霞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406号复议决定书后,向景红霞送达该决定书,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景红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景红霞负担。
上诉人景红霞不服一审判决,主要的上诉理由是:双流区政府有监督双流区监察局回复的职责,申请复议该监察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均违法。景红霞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成都市政府未进行二审答辩。
经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的定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定案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在本案中,景红霞申请成都市政府复议双流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双流区政府是否负有对景红霞的依法行政申请书进行查处和回复的职责是本案的关键,因法律未明确具体规定双流区政府负有直接查处违法行为等,并予以回复的职责,故景红霞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据此作出的406号复议决定系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景红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406号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成都市政府无需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景红霞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也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景红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景红霞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景红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凤红
审 判 员 谢胜山
代理
审判员 缪 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卓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